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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甲公司)系上市公司,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%,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%,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。甲公司201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4年4月20日完成。甲公司201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于2014年3月25日对外报出,实际对外公布日为2014年3月31日。2013年10月28日,甲公司与K公司签订合同。合同约定:甲公司向K公
A.调整减少递延所得税资产5万元
B.调整增加留存收益10万元
C.调整增加应交所得税2.5万元
D.调整增加所得税费用7.5万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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