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请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,应当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,并提交下列材料:()
B.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签发进口许可证
C.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,其中,进口Ⅰ类、Ⅱ类、Ⅲ类放射源的, 应当提供原出口负责从最终用户回收放封源的承诺文件复印件
D.进口放射源的明确标号和必要的说明文件的影印件或者复印件,其中Ⅰ类、Ⅱ类、Ⅲ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刻制在放射源本体或者密封包壳体上,Ⅳ类、V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记录在相应说明文件中
E.将进口的故好性同位素销售给其他单位使用的,还应当提供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有效协议复印件